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10)
时间:2019-03-06 17:42 来源:互联网 作者:Kim 点击:次
在评估脊椎损伤严重程度时,应根据暴力损伤机制、临床症状与体征,尤其是神经功能损伤情况以及影像等资料进行客观评估,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可判断为脊椎不稳定性骨折: a)脊椎有明显骨折移位,椎体前缘高度压缩大于50%,后凸或侧向成角大于300; b)后缘骨折,且有骨块突入椎管内,椎管残留管腔小于40%; c)脊椎弓根、关节突、椎板骨折等影像学表现。 上述情形外的其他情形可判断为脊椎稳定性骨折。 A.2.8 放射性皮肤损伤 A.2.8.1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Ⅳ度 初期反应为红斑、麻木、瘙痒、水肿、刺痛,经过数小时至10天假愈期后出现第二次红斑、水疱、坏死、溃疡,所受剂量可能≥20Gy。 A.2.8.2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 临床表现为角化过度、皲裂或皮肤萎缩变薄,毛细血管扩张,指甲增厚变形。 A.2.8.3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Ⅲ度 临床表现为坏死、溃疡,角质突起,指端角化与融合,肌腱挛缩,关节变形及功能障碍(具备其中一项即可)。 A.3 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A.3.1 视力的评定 A.3.1.1 视力检查 按照GB 11533的规定检查视力。视力记录可采用5分记录(对数视力表)或小数记录两种方式(详见表A.1)。
A.3.2 周边视野 A.3.2.1 视野检查的要求 a)视标颜色:白色; b)视标大小:3mm; c)检查距离:330mm; d)视野背景亮度:31.5asb。 A.3.2.2 视野缩小的计算 视野有效值计算方法为:
A.3.3 伪盲鉴定方法 A.3.3.1 单眼全盲检查法 a)视野检查法:在不遮盖眼的情况下,检查健眼的视野,鼻侧视野>60°者,可疑为伪盲。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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