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15)
时间:2019-03-06 17:42 来源:互联网 作者:Kim 点击:次
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表现为四肢对称性感觉减退或消失,肌力减退,肌肉萎缩,四肢腱反射(特别是跟腱反射)减退或消失。神经肌电图显示神经源性损害。如仅表现以感觉障碍为主的周围神经病,有深感觉障碍的定为七级,只有浅感觉障碍的定为九级,出现运动障碍者可参见神经科部分"运动障碍"定级。 外伤或职业中毒引起的周围神经损害,如出现肌萎缩者,可按肌力予以定级。 外伤或职业中毒引起的同向偏盲或象限性偏盲,其视野缺损程度可参见眼科标准予以定级。 B.2 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本标准只适用于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所致脊柱、四肢损伤的致残程度鉴定之用,其他先天畸形,或随年龄增长出现的退行性改变,如骨性关节炎等,不适用本标准。 有关节内骨折史的骨性关节炎或创伤后关节骨坏死,按该关节功能损害程度,列入相应评残等级处理。 创伤性滑膜炎,滑膜切除术后留有关节功能损害或人工关节术后残留有功能不全者,按关节功能损害程度,列入相应等级处理。 脊柱骨折合并有神经系统症状,骨折治疗后仍残留不同程度的脊髓和神经功能障碍者,参照总则5中相应条款进行处理。 外伤后(一周内)发生的椎间盘突出症,经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按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伤残等级评定,若手术后残留有神经系统症状者,参照总则5中相应条款进行处理。 职业性损害如氟中毒或减压病等所致骨与关节损害,按损害部位功能障碍情况列入相应评残等级处理。 神经根性疼痛的诊断需根据临床症状,同时结合必要的相关检查综合评判。 烧伤面积、深度不作为评残标准,需等治疗停工留薪期满后,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颜面瘢痕畸形程度和瘢痕面积(包括供皮区明显瘢痕)大小进行评级。 面部异物色素沉着是指由于工伤如爆炸伤所致颜面部各种异物(包括石子、铁粒等)的存留,或经取异物后仍有不同程度的色素沉着。但临床上很难对面部异物色素沉着量及面积作出准确的划分,考虑到实际工作中可能遇见多种复杂情况,故本标准将面部异物色素沉着分为轻度及重度两个级别,分别以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4及1/2作为判定轻、重的基准。 以外伤为主导诱因引发的急性腰椎间盘突出症,应按下列要求确定诊断: a)急性外伤史并发坐骨神经刺激征; b)有早期MRI(一个月内)影像学依据提示为急性损伤; c)无法提供早期MRI资料的,仅提供早期CT依据者应继续3-6个月治疗与观察后申请鉴定,鉴定时根据遗留症状与体征,如相应受损神经支配肌肉萎缩、肌力减退、异常神经反射等损害程度作出等级评定。 膝关节损伤的诊断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明确的外伤史;相应的体征;结合影像学资料。如果还不能确诊者,可行关节镜检查确定。 手、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 考虑到手、足外伤复杂多样性,在现标准没有可对应条款情况下,可参照"手、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定级。
B.3 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非工伤和职业性五官科疾病如夜盲、立体盲、耳硬化症等不适用本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所致视觉损伤不仅仅是眼的损伤或破坏,重要的是涉及视功能的障碍以及有关的解剖结构和功能的损伤如眼睑等。因此,视觉损伤的鉴定包括: a)眼睑、眼球及眼眶等的解剖结构和功能损伤或破坏程度的鉴定; b)视功能(视敏锐度、视野和立体视觉等)障碍程度的鉴定。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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