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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9)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A.1 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A.1.1 智能损伤

智能损伤的

A.1.1.1 症状

a)记忆减退,最明显的是学习新事物的能力受损;

b)以思维和信息处理过程减退为特征的智能损害,如抽象概括能力减退,难以解释成语、谚语,掌握词汇量减少,不能理解抽象意义的词汇,难以概括同类事物的共同特征,或判断力减退;

c)情感障碍,如抑郁、淡漠,或敌意增加等;

d)意志减退,如懒散、主动性降低;

e)其他高级皮层功能受损,如失语、失认、失用,或人格改变等;

f)无意识障碍。

符合症状标准至少已6个月方可诊断。

A.1.1.2 智能损伤的级别

a)极重度智能损伤

1)记忆损伤,记忆商(MQ)0~19;

2)智商(IQ)<20;

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重度智能损伤

1)记忆损伤,MQ 20~34;

2)IQ 20~34;

3)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c)中度智能损伤

1)记忆损伤,MQ 35~49;

2)IQ 35~49;

3)生活能部分自理。

d)轻度智能损伤

1)记忆损伤,MQ 50~69;

2)IQ 50~69;

3)生活勉强能自理,能做一般简单的非技术性工作。

e) 边缘智能

1)记忆损伤,MQ 70~79;

2)IQ 70~79;

3)生活基本自理,能做一般简单的非技术性工作。


A.1.2 精神障碍

A.1.2.1 精神病性症状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突出的妄想;

b)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

c)病理性思维联想障碍;

d)紧张综合征,包括紧张性兴奋与紧张性木僵;

e)情感障碍显著,且妨碍社会功能(包括生活自理功能、社交功能及职业和角色功能)。

A.1.2.2 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精神障碍的认定

a)精神障碍的发病基础需有工伤、职业病的存在;

b)精神障碍的起病时间需与工伤、职业病的发生相一致;

c)精神障碍应随着工伤、职业病的改善和缓解而恢复正常;

d)无证据提示精神障碍的发病有其他原因(如强阳性家族病史)。


A.1.3 人格改变

个体原来特有的人格模式发生了改变,人格改变需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下列特征,至少持续6个月方可诊断:

a)语速和语流明显改变,如以赘述或粘滞为特征;

b)目的性活动能力降低,尤以耗时较久才能得到满足的活动更明显;

c)认知障碍,如偏执观念,过于沉湎于某一主题(如宗教),或单纯以对或错来对他人进行僵化的分类;

d)情感障碍,如情绪不稳、欣快、肤浅、情感流露不协调、易激惹,或淡漠;

e)不可抑制的需要和冲动(不顾后果和社会规范要求)。


A.1.4 癫痫的诊断

癫痫诊断的分级包括:

a)轻度:经系统服药治疗方能控制的各种类型癫痫发作者。

b)中度: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一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或1次以下,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下。

c)重度: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一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以上,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上者。


A.1.5 面神经损伤的评定

面神经损伤分中枢性(核上性)和外周性损伤。本标准所涉及到的面神经损伤主要指外周性(核下性)病变。

一侧完全性面神经损伤系指面神经的五个分支支配的全部颜面肌肉瘫痪,表现为:

a)额纹消失,不能皱眉;

b)眼睑不能充分闭合,鼻唇沟变浅;

c)口角下垂,不能示齿、鼓腮、吹口哨,饮食时汤水流溢。

不完全性面神经损伤系指面神经颧枝损伤或下颌枝损伤或颞枝和颊枝损伤者。


A.1.6 运动障碍

A.1.6.1 肢体瘫

肢体瘫痪程度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具体级别包括:

a)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b)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c)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d)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e)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f)5级:正常肌力。

A.1.6.2 非肢体瘫痪的运动障碍

包括肌张力增高、深感觉障碍和(或)小脑性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a)重度: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需由他人护理。

b)中度: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c)轻度: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A.2 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A.2.1 颜面毁容

A.2.1.1 重度

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任意四项者:

a)眉毛缺失;

b)双睑外翻或缺失;

c)外耳缺失;

d)鼻缺失;

e)上下唇外翻、缺失或小口畸形;

f)颈颏粘连。

A.2.1.2 中度

具有下述六项中三项者:

a)眉毛部分缺失;

b)眼睑外翻或部分缺失;

c)耳廓部分缺失;

d)鼻部分缺失;

e)唇外翻或小口畸形;

f)颈部瘢痕畸形。

A.2.1.3 轻度

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

A.2.2 瘢痕诊断界定

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

A.2.3 面部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A.2.3.1 轻度

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4。

A.2.3.2 重度

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2。

A.2.4 高位截肢

指肱骨或股骨缺失2/3以上。

A.2.5 关节功能障碍

A.2.5.1 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非功能位关节僵直、固定或关节周围其他原因导致关节连枷状或严重不稳,以致无法完成其功能活动。

A.2.5.2 关节功能重度障碍

关节僵直于功能位,或残留关节活动范围约占正常的三分之一,较难完成原有劳动并对日常生活有

明显影响。

A.2.5.3 关节功能中度障碍

残留关节活动范围约占正常的三分之二,能基本完成原有劳动,对日常生活有一定影响。

A.2.5.4 关节功能轻度障碍

残留关节活动范围约占正常的三分之二以上,对日常生活无明显影响。

A.2.6 四肢长管状骨

指肱骨、尺骨、桡骨、股骨、胫骨和腓骨。

A.2.7 脊椎骨折的类型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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