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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14)

由职业因素所致内科以外的,且属于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名单中的病伤,在经治疗于停工留薪期满时其致残等级皆根据总则5中相应的残情进行鉴定,其中因职业肿瘤手术所致的残情,参照主要受损器官的相应条目进行评定。

A.7 系统治疗的界定

本标准中所指的"系统治疗"是指经住院治疗,或每月平均一次到医院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或其他专科治疗等。

A.8 等级相应原则

在实际应用中,如果仍有某些损伤类型未在本标准中提及者,可按其对劳动、生活能力影响程度列入相应等级。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B.1 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意识障碍是急性器质性脑功能障碍的临床表现。如持续性植物状态、去皮层状态、动作不能性缄默等常常长期存在,久治不愈。遇到这类意识障碍,因患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切需别人照料,应评为最重级。

反复发作性的意识障碍,作为癫痫的一组症状或癫痫发作的一种形式时,不单独评定其致残等级。

精神分裂症和躁郁症均为内源性精神病,发病主要决定于病人自身的生物学素质。在工伤或职业病过程中伴发的内源性精神病不应与工伤或职业病直接所致的精神病相混淆。精神分裂症和躁郁症不属于工伤或职业病性精神病。

智能损伤说明

a)智能损伤的总体严重性以记忆或智能损伤程度予以考虑,按"就重原则"其中哪项重,就以哪

项表示;

b)记忆商(MQ)、智商(IQ)的测查结果仅供参考,鉴定时需结合病理基础、日常就诊记录等多

方综合评判。

神经心理学障碍指局灶性皮层功能障碍,内容包括失语、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临床上以失语为最常见,其他较少单独出现。

鉴于手、足部肌肉由多条神经支配,可出现完全瘫,亦可表现不完全瘫,在评定手、足瘫致残程度时,应区分完全性瘫与不完全性瘫,再根据肌力分级判定基准,对肢体瘫痪致残程度详细分级。

神经系统多部位损伤或合并其他器官的伤残时,其致残程度的鉴定依照本标准总则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癫痫是一种以反复发作性抽搐或以感觉、行为、意识等发作性障碍为特征的临床症候群,属于慢性病之一。因为它的临床体征较少,若无明显颅脑器质性损害则难于定性。为了科学、合理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进行致残程度评定时,应根据以下信息资料综合评判。

a)工伤和职业病所致癫痫的诊断前提应有严重颅脑外伤或中毒性脑病的病史;

b)一年来系统治疗病历资料;

c)脑电图资料;

d)其他有效资料,如血药浓度测定。

各种颅脑损伤出现功能障碍参照有关功能障碍评级。

为便于分类分级,将运动障碍按损伤部位不同分为脑、脊髓、周围神经损伤三类。鉴定中首先分清损伤部位,再给予评级。

考虑到颅骨缺损多可修补后按开颅术定级,且颅骨缺损的大小与功能障碍程度无必然联系,故不再以颅骨缺损大小作为评级标准。

脑挫裂伤应具有相应病史、临床治疗经过,经CT及(或)MRI等辅助检查证实有脑实质损害征象。

开颅手术包括开颅探查、去骨瓣减压术、颅骨整复、各种颅内血肿清除、慢性硬膜下血肿引流、脑室外引流、脑室一腹腔分流等。

脑脊液漏手术修补成功无功能障碍按开颅手术定级;脑脊液漏伴颅底骨缺损反复修补失败或无法修补者定为四级。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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